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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揭露真相”为幌子揭露他人隐私是否合法?

因与前同事发生争执,王先生在社交软件中披露了前同事的职业、工作场所等个人隐私方面,前同事以侵犯隐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记者通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保护个人权利不应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判决认定,王先生应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公开道歉,并应获得部分精神伤害赔偿。
[案例研究]
于和王曾经是同事。 2022年5月,余先生利用其实名微博账号发布质疑王先生冒充空姐销售减肥产品的内容,并附上王先生穿着制服的照片。王先生随后贴出了于先生的微博bo截图到他的微信工作群和朋友圈,暴露了他的职业和工作单位,并配文:“公司里有这样一个人。”
2023年,王某利用另一个微博发布了案件判决书,再次公开了于先生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法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法院赔礼道歉,提供精神损失费,并赔偿维权费用。
[测试流程]
原审法院认为,柳某的职业、工作单位、诉求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王某未经许可向亲友披露这些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Yoo 的隐私权。下级法院的判决是,王先生在其朋友的网站上向于先生公开道歉,并提供了部分精神伤害赔偿。
王先生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应当根据具体场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及其传播的后果来判定。个人信息的核心不在于信息是否“不为任何人所知”,而在于权利人如何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如何以及向谁披露其信息。
《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和平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个人信息”。“我在这里。这里重要的是你不想让别人知道。”
本案中,王先生将“其他人”的范畴从“熟人圈子”扩大到“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露面”,但这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信息传播范围的数据主体,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扰乱他人生活安宁的风险。 “已知中已知”并不会自动消除信息的“私密”属性,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并不会因为信息部分公开而消失。王先生以“维权”为由披露他人信息,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利用,也不是不必要的利用。
[实验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举例说明】
该案通过明确个人信息动态识别标准,推动司法实践从“形式公开”向“实质保护”转变,对于规范网络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示范意义。保持私人生活的和平。法院的判决打破了对个人信息的机械认识,确立了“综合情景审判”规则,否定了“绝对披露主义”,并明确了信息的所有者。隐私必须与传播范围、主观意愿和社会共识的判断结合起来。即使该信息为特定群体所知,如果行为人扩大传播范围,做出扰乱生活安宁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部部长张钦元表示,“维权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这是该案的另一个危险信号。也就是说,王先生以“揭露真相”为借口,泄露了他人的个人信息,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并无正当理由。这是一个解决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需求。在社交媒体环境中,信息的传播是即时且不可控的。本案判决强调扩大对“隐藏隐私”(职业、军事单位等)的保护,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记者周倩《劳动报》(2025年11月13日第07页)【编辑: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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